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6********,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7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05时53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定区**镇**组的家中出发,准备前往**镇柏家峪村,当行驶至**镇菜市场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李某丁,后李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丁因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张家界市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并经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丁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调解,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测试单、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勘察指认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6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_、案件已委托调查评估。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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