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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小车载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前往梅县区**镇圩镇。3月10日凌晨12点左右,当车辆行驶至**省道梅县区**镇**村地段时,因雨中路面湿滑,李某甲未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车辆失控后侧翻至路边,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李某丙和李某丁受伤。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梅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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