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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修武县**街**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9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豫*****挂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23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章某区辛寨镇干刘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静

检察官助理:张  锦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1391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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