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6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沪******号小型客车,载李某乙等人,沿濉溪县孙疃镇尤沟林家庄南湖南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途中,李某甲将车辆交给未满14周岁的李某乙驾驶,当行驶至一路口左拐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入路边水塘内.造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李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丙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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