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3月23日05时42分许,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利辛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北侧,撞到环卫工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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