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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搭载李某乙,从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富岗村乡村道路右转驶入沪霍线667KM+450M处时,与由被害人龚某某驾驶、邓某某乘坐的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甲、龚某某、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邓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日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李某甲赔偿邓某某近亲属15万元,邓某某近亲属谅解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6.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72997****;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讯问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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