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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号,现住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蒙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78KM+6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驭的畜力车尾随相撞,致刘某甲、刘某乙、闫某某受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奈曼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及反馈记录单、被告人基本情况、破案简介、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侦查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自动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和

检察官助理:郭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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