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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巴中市巴州区向南充市南部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仪陇县唐巴公路312KM+550M处路段岔路口,与从仪陇县回春镇向金城镇方向行驶的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李某乙、乘客曹某某受伤,两车及路边房屋受损。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2月28日,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本次事故李某甲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负次要责任,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电话173110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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