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涿鹿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京A****9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科兴路良吉缘酒店前,货车前部与被害人李某乙(女,殁年:44岁)所骑自行车接触,致使李某乙及自行车倒地,后重型自卸货车将李某乙及自行车碾轧,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武 玥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