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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五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组。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Q71***小型专用客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黎某甲驾驶的豫Q57***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死亡、黎某乙重伤二级,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2020年4月28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戚继华

检察官助理:康文灿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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