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7时,被告人李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向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现实表现、破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属性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7月18日 附: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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