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黑E****F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曹某甲、李某乙、被害人胡某某(女,63岁)、被害人曹某乙(男,61岁)和被害人王某某(女,67岁),沿让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公里加900米处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由于某某驾驶的黑****号雷沃牌农用四轮车运输机组追尾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曹某乙、王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在安达市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害人曹某乙于2019年8月13日在大庆市第五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原因死亡,被害人曹某乙、王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90%。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胡某某、曹某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强制措施凭证,乙醇含量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曹某甲、于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杜尔伯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及讯问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玉清
检察官助理:刘慧子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庆市龙凤区**镇**村**屯**号的住所地;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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