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斌,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川R*****帝豪牌小型轿车在我市从盘龙山嘉陵江大桥匝道右转弯驶向阆水东路时,将在阆水东路由西往东直行的由李某乙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王派牌二轮电动车撞到,造成李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积极向被害人亲属给予了部分赔偿。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通过交叉路口对路口的交通情况缺乏观察,致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向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开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的联系方式:1814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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