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自己的渝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104线由重庆市巴南区南彭方向向石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彭街道排六沟村路段时,与车行方向由道路右侧正在进行道路清扫作业的被害人李某乙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李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民警。2019年12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火化证、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技术性能鉴定》、《尸表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补充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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