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石某某、李某乙,沿甘谷县武家河镇元高山村通村公路从刘家湾往元高山村方向行驶,被告人李某甲行驶至刘家湾一弯道上坡路段准备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车辆驶出道路左侧路面并侧翻,沿山体坠入道路下一层路面,致被害人杨某乙、石某某、李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四名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石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之前往甘谷县人民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在甘谷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对李某甲进行了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2. 证人黄某某等2人的证言;3. 被害人石某某等三人的陈述;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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