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时59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A7****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镇**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KM+900M**包装厂门前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致李某乙受伤,车辆受损,李某乙于2020年9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2.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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