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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市**镇**社区**委**号,住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持“C1”证驾驶鄂M****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张洪线天门市工业园八号公路快车道由北向南行驶,21时15分许行至凤起襄江门前地段,将路面行人李某乙撞倒,致轻型厢式货车受损,李某乙受伤。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6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腹部严重损伤,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甲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李某乙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市**号,联系方式136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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