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济源市**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豫E9****号牌轿车载父亲李某乙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市一分部西区澡堂门前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撞到路边树木,致车辆受损、李某甲受伤、李某乙当场死亡。经抽血化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03.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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