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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村第**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元某某使庄村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乘:李某乙)相撞,造成何某某、李某乙受伤,经鉴定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甲弃车逃逸。此事故经元某某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及照片、李某甲电子档案以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何某某出具的《委托书》;

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7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冀医一院司鉴【2019】临鉴字第S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汽车与被害人何某某相撞,导致何某某受伤达重伤二级,发生事故后李某甲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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