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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3时许,在东海县桃林镇七埝村中心路,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叉车将赵某某驾驶电动车挂倒,因操作失误继续驾驶叉车压过赵某某左腿部,致赵某某左腿受伤截肢。经法医鉴定,赵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临床)字[2019]725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叉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22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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