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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朝阳市双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辽N****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县柳城镇腰而营子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张某甲、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张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甲将肇事车辆停放至距离事故现场100米左右的地点弃车逃离现场。当晚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鲁某甲、李某乙、鲁某乙、梁某某、汪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11号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20]医鉴字第14号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72号鉴定意见书及朝阳县公安局呼吸式酒精检测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刻录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辉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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