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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0日6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CG5****号小客车,沿本市香洲区迎宾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名门大厦路段,与行人李某乙驾驶自行车经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横过迎宾南路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9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发生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10月29日进行立案,并于2011年8月29日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宝丰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夏某某等证言;4、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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