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村,住上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P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搭载其妻子李某乙及货物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侧2131公里600米时,因操作不慎,碰撞高速公路主线与北兴出口匝道之间的防撞护栏及指路标志牌铁柱,造成其本人受伤、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及路面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现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3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