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K****1号牌小车搭乘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从信宜市**镇往信宜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镇**路段时,车辆失控往右越出路外撞向树木,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抢救费支付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村委会证明等;3.证人李某丁、李某丙、李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信宜市**镇**路段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机动车遇事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