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102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邹某市**镇**村**号,住邹某市**生活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MAY2**/冀DP3**挂欧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宏基集团路段时,与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石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被害人石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侦查人员处理。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石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除保险外另行赔付石某甲近亲属53000元,被害人石某甲的近亲属王某甲、王某乙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12月14日,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依法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群
检察官助理:朱 翠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生活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联系电话1876309****)。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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