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和某某**镇**村**和**号,住和某某**镇**村**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晋K****6凯翼牌轿车,由和某某县城往和某某李阳镇下石力村行驶,行驶至国道G207线1019km+83m处与同方向张某某骑行二轮自行车碰撞,将张某某撞倒于对向车道,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晋K****5大众牌轿车又将张某某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陈某某、李某丙、韩某甲、韩某乙、卢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血液乙醇含量报告;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镇**村**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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