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0********,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西华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甘L****号正三轮摩托车,车上搭载吴某某、尉某某沿华某市汭南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裕民路口左转弯处,与赵某某驾驶的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自己及吴某某、尉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尉某某无事故责任。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尉某某的陈述;4.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载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1册、补充侦查材料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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