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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京Q****5“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新华街T10009号灯杆处超越前方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车前部左侧将由东向西推轮椅步行的赵某某撞到后,车辆左侧后部又与李某乙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京N****8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左前部接触造成该车辆受损,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待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到达,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北京电力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2医院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和解协议、欠条,查询汇款明细,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甲手机通讯记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抢救记录、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蒋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602路公交车行车记录仪;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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