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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远市境内国道326线由开远市区向楷甸村方向行驶,2时10分行至**处时,与行人孙某某生发生相撞,造成孙某某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经复核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84.22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已、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村**号附**号家中,联系电话:1357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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