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69********,文盲,拉祜族,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1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隆衡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另载:杨某某、周某某)由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大户赛村方向往大户赛村大忠山组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当该车行驶至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大户赛村大忠山便道K4+100米处时,该车驶离右侧有效路面后侧翻于山体下,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五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有效路面,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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