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未检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0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CQ****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9KM+620M处(上蔡县**乡**村西边),撞上道路上的行人丁某某,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逸。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康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泽远
李付来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