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6时10分左右,被害人范某某驾驶辽B****9号牌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瓦交线**镇***村路口时,将其三轮汽车停在道路中心线西侧机动车道后下车,其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走,走到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刚停车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辽B****4号牌二轮摩托车跟前时,两人同时被由北向南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辽B****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而后李某甲驾驶的辽B****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又撞到辽B****9号牌三轮汽车上,此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某、王某甲受伤,范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李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赔偿协议书及收据、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乙、范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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