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沿道路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的杨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某、乘员张某某二人受伤,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张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具有交通道路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病情介绍、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乙、杨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倩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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