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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李某乙从西林县古障镇花子寨村花子寨屯往古障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西林县X815线古障-猫街(八达河)14KM+5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桂A****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陶某甲、陶某乙)会车时,因李某甲占道并未减速行驶,致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乙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陶某甲、陶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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