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54********,文盲,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李某乙从姚某某**镇驶往**镇家中,12时50分许行至**村路段时,与叶某对向驾驶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李某乙经抢救后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户口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宽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姚某某**镇**村委**村**组**号,联系电话:1876085****、184694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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