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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号“大众CC”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安乐村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由东向西过路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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