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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街**号,住河北省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R2****小型轿车沿固安县工兴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文某某醉酒驾驶的冀FI****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文某某及冀R2****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乙、李某丙受伤,李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文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无责任,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勘查笔录;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培根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631******)、文某某(联系电话17731******)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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