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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二人介绍卖淫)(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7******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某镇,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4******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某街道,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某某街道某某栋某某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组织卖淫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非法获利,从2019年7月13日开始分别在澄海区广益街道“某某大酒店”、汕头市区“某某公寓”、汕头市区“某某酒店”等地为杨某某等人介绍嫖娼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客人民币600元至800元不等,李某乙、李某甲从中抽取150元至300元。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得人民币28500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获得人民币14500元。

2019年9月25日晚9时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抓获,同时将正在性交易的杨某某、张某某、陈某兰、张某萍、梁某娸、孙某娇及嫖娼人员刘某文、黄某锋、林某彬(均作行政处罚)抓获。

2019年10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抓获嫖娼人员黄某泰、黄某斌、潘某得(均作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4日,抓获嫖娼人员陈某甲、金某洲、余某峰(均作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8日,抓获嫖娼人员陈某鸿、陈某乙(均作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6日,抓获嫖娼人员曾某林、王某歆、徐某宁、邱某钦、向某某、林某权、薛某勉、余某毅、李某动、陈某峰、黄某某(均作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证人孙某娇、梁某娸、张某萍、杨某某、张某某、陈某兰、刘某文、黄某锋、林某彬、潘某得、黄某斌、黄某泰、陈某甲、金某洲、余某峰、陈某鸿、陈某乙、曾某林、王某歆、徐某宁、邱某钦、向某某、林某权、薛某勉、余某毅、李某动、陈某峰、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5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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