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案决定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8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昆明市内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交给朱某某、李某乙(两人另处),以获取每套1000元不等的报酬。李某甲作为法人代表的工商登记15家,查找到营业执照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851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