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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道**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认识李某乙(另案处理),并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向李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在李某乙介绍的人员指引下前往贵阳市云岩区工商局分别办理了贵阳**食品经营部(投资人:李某甲)、湄潭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股东:何某某、李某甲)营业执照及印章,随即又分别前往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工商银行、遵义市湄潭县工商银行办理了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U盾、银行卡,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对公账户、U盾、银行卡办理后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阳**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办理营业执照相关材料、李某甲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工商银行办理该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及相关材料;湄潭县**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和办理湄潭县**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非在逃人员查询情况说明

3.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同案肖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的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李某乙供述

5.电子数据:李某甲与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买卖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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