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路**号**家属院**号,住临西县**小区**室,2005年12月在**局工作,2014年6月至今,任**局**。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得到“临西县**项目”中有关标段的工程承建权并以此牟利,找到时任**局长的王某甲称自己想干点工程,王某甲让其报名该项目的第**标段,李某甲就联系保定**有限公司刘某甲让其多找几家公司投标,刘某甲联系河北**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乙,刘某乙联系保定**有限公司,李某甲让这三个公司投标该项目的第二、第三标段,并为这三家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所有费用,为确保牟利最大化并与该三家公司商定投标价格。李某甲将中标的公司名称及对应标段告诉王某甲,经王某甲对该项目的代理公司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确保公司中标,最后保定**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第**标段,中标金额1150872元人民币,河北**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第**标段,中标金额989054元人民币,该两处标段中标资金合计为2139926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为得到**局项目“临西县**项目”(李某甲是**局指派该项目负责人)中有关标段的承建权并以此牟利,李某甲找到时任**局长王某甲称想干点活,王某甲让李某甲报名该项目的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李某甲即通过王某乙、宋某某、李某乙等人联系了河北**有限公司、唐山**有限公司等四家陪标公司;衡水**有限公司等五家陪标公司;唐山**有限公司和河北**有限公司等四家陪标公司;河北**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等两家陪标公司。李某甲为以上共计21家公司出具了项目保证金262590元人民币并为这些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所有前期费用。李某甲将拟中标的公司名称及对应标段告诉王某甲,该项目第**标段由河北**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50942.32元,第**标段由河北**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753518.65元,第**标段由唐山**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627134.38元,第**标段由唐山**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15007.40元,第27标段由河北**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95331.60元,第28标段由河北**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780827.90元, 第**标段由衡水**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20520.47元,以上标段中标金额合计4343282.72元。
3、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得到“临西县**工程”中的项目中第**标段、第**标段工程承建权以此牟利,李某甲找到时任**局长的王某甲承揽工程,王某甲让其报名该项目的第**标段、第八标段。李某甲找到了邯郸市宋某某,授意宋某某找河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邯郸市**公司报名该项目的第七标段、第八标段,并为这三家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所有费用,并与宋某某商定这三家公司的投标价格,李某甲将需要中标的公司名称及对应标段告诉王某甲,经王某甲对该项目的代理公司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确保公司中标,最后**有限公司中标了第七标段,中标金额为468185.31元,邯郸市民**公司中标了第八标段,金额为624730.51元。该两处标段中标金额合计为1092915.82元。
李某甲通过串标行为,共计中标金额为7576124.54元。
4、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某、王某乙合伙参与**局2019年**项目,李某甲谎称为了得到该项目需送礼,骗取张某某200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甲户籍证明、笔记本流水账、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标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刘某甲、李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串通投标,数额较大;隐瞒事实骗取合伙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勃
检察官助理:贺丽洁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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