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8****,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2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31971********,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丙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南中国销售总监,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园**栋**室。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由黄石市西塞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武汉*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李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李某甲于2000年9月4日注册成立武汉*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甲公司)、200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武汉*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乙公司),两家公司均由李某甲实际经营和管理。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上述两家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设备过程中,李某甲与多家医院在招标公告对外发布前已就医疗器械设备销售价格、配件等达成一致的销售意向,其后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配合参与投标,统一安排制作标书、缴纳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从而保证武汉*甲公司或武汉*乙公司中标。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8日,*甲县人民医院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之前,李某甲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就设备价格、分期付款等达成销售意向,后李某甲联系借用武汉*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戊科贸有限公司的资质配合武汉*乙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李某甲安排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2015年6月2日该项目开标,武汉*乙公司以860万元的价格中标。
2.2016年10月20日,*乙县中医院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之前,李某甲和*乙县中医院就设备价格、配件等达成销售意向,后李某甲联系借用湖北*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配合武汉*乙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李某甲安排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2016年11月17日该项目开标,武汉*乙公司以890万元的价格中标。
3.2016年3月1日,鄂州市*甲医院体检专用数字化放射成像系统采购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之前,武汉*乙公司销售经理刘某某和该医院就设备价格达成销售意向,后李某甲联系借用武汉*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配合武汉*乙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李某甲安排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2016年3月23日该项目开标,武汉*乙公司以99万元的价格中标。
4.2016年6月30日,天门市*乙医院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在招标之前,天门市*乙医院经院内议标,武汉*甲公司排序第一,后李某甲联系借用*辛进出口武汉有限公司、武汉*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配合武汉*甲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李某甲安排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2016年7月22日该项目开标,武汉*甲公司以1180万元的价格中标。
5.2016年11月2日,襄阳市*丙医院采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之前,武汉*甲公司销售经理刘某某事前和该医院达成销售意向,后李某甲联系借用武汉*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戊科贸有限公司的资质配合武汉*甲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李某甲安排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2016年11月23日该项目开标,武汉*甲公司以380万元的价格中标。
6.2016年7月8日,黄石市*丁医院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采购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之前,李某甲事前和该医院达成销售意向,后李某甲联系借用武汉*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戊科贸有限公司的资质配合武汉*甲公司参与投标。其后李某甲安排本公司统一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确定投标报价。2016年8月2日该项目开标,武汉*甲公司以1250万元的价格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招投标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齐兴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6年,*乙县中医院核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之前,*丙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参与该项目的竞争。*乙县中医院对武汉*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代理产品都比较认可,为此,时任*丙公司南中国区销售总监的被告人吕某某找到李某甲,几经商谈二人于2016年6月13日商定,*丙公司退出该项目的竞争,李某甲公司顺利中标后,由李某甲支付吕某某50万元。2016年10月20日该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同年11月17日该项目由武汉*乙公司中标。2017年1月9日,李某甲按照约定支付吕某某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表、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武汉*甲公司、武汉重嘉公
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加投标,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作为武汉*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身为*丙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南中国销售总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琳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区**路**号**楼**号,联系电话1370717****。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区**园**栋**室,联系电话1397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2张、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