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号,案发前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4日和2020年4月15日分别向三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喝酒,期间,李某甲因工钱问题与蓝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丙见状立即对二人进行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李某丙转变为参与对蓝某某进行殴打,蓝某某被李某甲、李某丙打倒在地后,李某乙亦参与对蓝某某进行殴打并往蓝某某身上撒尿,蓝某某在此次事件中被打伤住院治疗。英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蓝某某此次被殴打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蓝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犯罪以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宏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两册,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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