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社区**组**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许,罗某某(另处)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龙某某联系,希望龙某某介绍几名女性到成飞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后龙某某向其工作单位“**KTV”客服总监被告人李某甲汇报,李某甲和龙某某找到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又通过杨某某(另处)介绍找到朱某某和熊某某。后李某甲和龙某某将熊某某等5人介绍至成飞宾馆从事卖淫活动,罗某某通过微信将18600元嫖资转给龙某某,龙某某收款后将15000余元嫖资转给李某甲。次日0时许,民警在成飞宾馆将卖淫嫖娼人员熊某某、朱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聂某某、汤某某、邹某某、严某某、陈某某挡获,并对以上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新都区被民警挡获,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和龙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和龙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小冬
检察官助理 叶冬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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