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淮北市****消防站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淮北市****消防站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城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自然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蔺秋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于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告人李某甲欲与其争抢KTV陪酒小妹,遂与李某甲约定在淮北市相山区**KTV门口进行斗殴。2018年6月9日晚,高某某纠集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前往约定地点,李某甲则纠集被告人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等多人到场。双方见面后,高某某、蒋某某先与李某甲发生口角,随即,蒋某某用拖把殴打李某甲后二人互殴,双方人员见状均冲上前来互相打斗,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亦积极参与,整个过程持续数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蒋某某、高某某、孙某甲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蔺秋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 丽
检察官助理:李凯旋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蔺秋波现羁押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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