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打散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散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接受他人的雇请,一起驾驶一艘铁壳船从越南海域走私一批冻品进入中国海域。当日19时许,二人驾船途经防城海域(北纬21度20分,东经108度08.2分)时被防城港海警局巡逻民警查获。海警局巡逻民警从上述船只上缴获67.5吨冻鸡爪和28.16吨冻牛肉。经鉴定,以上缴获的冻鸡爪和冻牛肉总价值人民币3298000元,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价格认定结论书、防城海关关于涉案货物认定情况的函;
4.勘验、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境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黄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甲、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检察官助理:李杨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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