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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黄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栋。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月24日由百色市右江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设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百色市右江区**小区**栋。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月24日由百色市右江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田某某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系广西**人及**,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承接百色市右江区**局、田某某**局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给予百色市右江区**局原局长卢某某、副局长李某乙、钟某某、田某某**局原局长农某某、后任局长石某某等回扣费共计4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黄某某将8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百色市右江区**局原局长卢某某办公室给卢某某。2017年1月份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黄某某将3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三路南珠海螺世界门口给卢某某。

2.2016年2月初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黄某某将3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小区大门口路边给百色市右江区**局原副局长李某乙。2017年1月份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黄某某将1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小区大门口路边给李某乙。

3.2017年1月份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黄某某将1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百色市右江区**局门口给百色市右江区**局原副局长钟某某。

4.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李某甲将5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田某某城市春天小区售楼部附近给田某某**局原局长农某某。2015年年底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李某甲将10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田某某城广场祥和大酒店附近路边给农某某。

5.2013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李某甲将1.5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田某某**局原副局长石某某。2014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李某甲将5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田某某福润花园里小区售楼部附近路边给石某某。2015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某商量后,由李某甲将6万元现金以公司名义送到田某某庆平路正德包子店里给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回扣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永胜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90776****;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9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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