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境外赌博网站团队中的业务员,在马来西亚槟城州参与实施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其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为“天臣”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并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违法所得30000元(人民币,下同)。
2018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同案人吴某某等人经营的境外赌博网站团队中的业务员,在马来西亚槟城州、缅甸等地参与实施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其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为“天臣”赌博网站招揽参赌人员,并通过抽头渔利等方式非法获利,违法所得150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同年9月23日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李某乙、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网上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30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网上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15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志军
检察官助理:唐清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98035****、1362693****。
2.移送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