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澜沧县**镇**村**街**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案件上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澜沧县**镇**村**队自家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乙贩卖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20年7月14日,澜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当日15时许,民警在澜沧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并当场从其厨房墙壁上查获其藏匿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包净重132.3克,另从其卧室窗外墙脚处一口香糖盒内查获其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盒净重18.88克。

2.关于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澜沧县**镇**站门口,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向张某某贩卖2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上允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的2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2.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同时其属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3.本案查获的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1.31克、手机1部,被告人魏某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39克、手机1部、现金1075元人民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