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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 412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县**乡**村**庄,暂住昆山市**镇**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 年12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中华,系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 女, 1981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 41282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县**乡**村**庄,暂住昆山市**镇**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卓德冬,系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7时40分许,李某乙驾驶面包车在本市正仪湖滨花园小区北门口,因交出门费用与门卫产生纠纷,后李某乙将车堵在出口处导致后面的车子拥堵,民警许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陈某某、杨某甲至现场处置。许某某多次要求李某乙将车挪开但均遭拒绝,后许某某口头以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乙进行强制传唤的过程中,李某乙假摔并称警察打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分别在该小区北门口以拉扯、抱摔、手推的方式妨害民警许某某依法执行公务。

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调取证据清单、人民警察证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仪、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沁阳县**乡**村**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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